特许人往往以"品质统一""集中采购"为名,要求加盟商必须通过总部或指定供应商采购原料、设备、包装物料。表面报价与市场同类产品持平或略低,但实际加价空间被隐含在以下环节:
部分特许人以"信息化升级""智能门店改造"为名,要求加盟商按月或按年支付SaaS系统使用费、数据分析费、扫码点餐服务费等,单项金额看似不大(数百至数千元/月),但合同期满前不得切换系统,形成事实上的技术绑架。
合同约定加盟商按营业额3%–5%缴纳"品牌推广基金",但未约定:
依据国务院第485号令及后续修订条款,加盟商可重点主张以下权利:
特许人隐瞒重大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,加盟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、保证金,且特许人应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。隐藏收费条款本质属于"可能影响加盟决策的重大信息",未充分披露即构成违约。
加盟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,可单方解除合同,但需承担已使用经营资源的合理费用。此条款是规避前期隐藏收费的重要兜底机制。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498条,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隐藏收费条款常被隐藏在附件、补充协议或"系统通知"中,可主张不构成合同合意。
特许人违反条例规定的,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举报至市场监管部门,触发信用惩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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